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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执行日期:2001-11-23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我局受理了阳澄湖大闸蟹(大闸牌、阳澄之王牌)、盐城龙虾(海腾牌)、大丰龙虾(宝龙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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