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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通知[失效]

文  号:民发[1979]36号

发布日期:1979-9-1

执行日期:1979-10-11

生效日期:2000-11-10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每张结(离)婚证可根据各地印制、工本情况,收费二角至四角。

  二、仍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结婚证,但要选用较好的纸张,设计印制要精致、美观、大方,为群众所喜爱。结婚证的大小一般可按新闻纸的三十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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