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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湘劳社发[2002]14号

发布日期:2002-1-21

执行日期:2002-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6年,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6]32号),规定1995年6月12日前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在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年享受荣誉津贴。荣誉津贴所需费用,凡已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50%,其余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部分企业破产。破产企业中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称号、可享受荣誉津贴的人员,由企业承担的荣誉津贴部分失去了来源。为保证上述人员足额领取荣誉津贴,经研究决定:凡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或按《破产法》破产的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应留足该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0年荣誉津贴的50%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之前,已按上述规定实施破产的企业,其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不再补交有关费用。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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