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2-2-8
执行日期:2002-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誉企业(机构)的申请与评审
第三章 信誉等级评审结果的认定与发布
第四章 管理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咨询行业管理,培育骨干科技咨询企业,促进科技咨询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企业(机构)”,是指以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信息为支撑,以现代化设备为手段,向用户提供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决策建议、管理方法与软件、可行性报告、规划、计划、方案、技术选择与评估、经济技术预测、工程论证等智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誉等级评审”,是采用科学方法与程序,对上述企业(机构)的信誉度(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咨询质量、职业道德、咨询服务业绩及社会知名度等在内的综合反映)进行客观、公正的分级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条 大连市科技局指导大连市科技咨询企业(机构)信誉等级评审工作,大连市科技咨询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誉企业(机构)的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科技咨询企业(机构)均可申请信誉等级评审。
第六条 大连市科技咨询业协会组织信誉等级评审工作的职责:
1、制定信誉等级评审实施细则;
2、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
3、负责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4、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信誉等级评审。
第七条 科技咨询企业(机构)信誉等级评审程序:
1、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评审;
3、核定信誉等级。
第三章 信誉等级评审结果的认定与发布
第八条 大连市科技咨询企业(机构)信誉等级评审结果须经大连市科技局确认。
第九条 经大连市科技局确认的评审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对入选信誉企业(机构)颁发信誉等级证书,授予信誉等级铭牌。
第四章 管理与检查
第十条 取得信誉等级资格的科技咨询企业(机构)的分立、合并 以及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向颁证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信誉等级资格的科技咨询企业(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由颁证机关收回信誉等级资格证书和铭牌:
1、企业(机构)因被撤销、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而终止;
2、咨询业务终止;
3、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 信誉等级资格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 信誉等级资格认定单位有权对科技咨询企业(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信誉等级资格并追缴资格证书和铭牌: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信誉等级资格者;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信誉等级资格证书者;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者;
4、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所列情况,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者;
5、有其它应撤销信誉等级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信誉等级评审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包括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中要求保密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内容,均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