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冶市
发布日期:2002-2-3
执行日期:2002-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实施招标、拍卖土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竞投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投标、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对竞投人、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买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投人和竞买人。
第六条 在本市境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凡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地块必须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手续齐备的条件。土地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第九条 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公开方式是指招标人、拍卖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投、竞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确定标底和底价,标底和底价应先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由招标、拍卖委员会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和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和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招标、拍卖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最高投票或应价价格未达到底价的,其招标人、拍卖主持人应宣布投票、应价无效,并终止活动。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拍卖人应在十日内将招标、拍卖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办理招标、拍卖事宜。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根据需要,可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资格。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资质的人员主持。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国土地资源部统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拍卖文件,确定投标、竞买人,审查投标人、竞买人资格,审定招标标底、拍卖底价,主持开价、评标、定标和拍卖工作,确认中标人、竞得人并签订中标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方案确定后,招标、拍卖委员会应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宗地现状等,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文本。公告发布日至投标截止日或公开拍卖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条 竞投(买)人在招标、拍卖前,可到现场踏勘了解招标或拍卖宗地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确定参与竞投(买)后,应遵守招标、拍卖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招标、拍卖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投标、竞卖人索取标书(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应支付的工本费;
(五)投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投标、申请竞买的时间以及开标的时间、地点;
(六)交付中标(成交)价款的方式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的基本程序:
1、成立招标委员会;
2、发出招标公告;
3、确定中标条件;
4、制定标底;
5、投标者报名登记交纳履约保证金,领取有关招标文件;
6、资格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身份证等;
7、评标小组评标、决标及公告结果;
8、交纳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二)拍卖的基本程序:
1、拍卖人、拍卖主持人、公证员、记录员就位;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情况及有关事项,宣布拍卖起叫价及递增幅度;拍卖过程中,主持人可根据竞买情况适时调整应价幅度;
3、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主持人宣布拍卖起叫价后,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
4、拍卖主持人三次报价后,在一定时间内无人提出更高应价时,主持人以击槌或竞买人认可的其他方式买定;
5、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竞得人;
6、拍卖人代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在拍卖现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提出竞买申请)。投标人、竞买人的标书(竞买申请)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对标书进行开标公证和竞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标书和竞买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超过截止时间所投的标书和送交的申请文件;
(二)标书或申请文件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申请文件中字迹不清楚、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其委托文件及委托书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应有招标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发出通知书;中标人应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后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书的,应支付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宗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地价款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其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如数返还定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招标人、拍卖人可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中标或竞得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招标人、拍卖人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仅出让合同》。
第三十条 对泄露标底、底价或徇私舞弊的招标、拍卖工作人员,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