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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水利工程招标专家评委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2-2-1

执行日期:2002-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参与招标活动的专家评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参与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评委必须是省水利厅评标专家库人员或我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中心专家库人员。

第四条 参加水利工程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由招标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一般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批准后直接选定。

第五条 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评委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 专家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评委应遵守纪律,不得在评标期间与投标人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违者经评标委员会审议取消其专家评委的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加强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参与评标的专家应制定业绩考核办法。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0周岁。对一直从事某项专业,并有一定声誉或权威的专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到63周岁。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资格应实行三年一审核,对不再从事专业的人员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审查吸纳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进入专家库,一般以三年一次为妥。

第十二条 对工作认真、业绩显著的评标专家,由专家管理机构申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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