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2-3-16
执行日期:2002-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审计署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