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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9号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9号

发布日期:2002-4-8

执行日期:2002-4-8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阳山水蜜桃(太湖阳山牌)、太湖翠竹茶(歌牌、斗山牌)、锡山黄酒(惠泉牌、锡山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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