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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复[2002]43号

发布日期:2002-4-29

执行日期:2002-4-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规范我司各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的请示》(太保产〔200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批准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一)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三)建筑工程保险;

  (四)安装工程保险;

  (五)货物运输保险;

  (六)机动车辆保险;

  (七)船舶保险;

  (八)能源保险;

  (九)一般责任保险;

  (十)保证保险;

  (十一)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

  (十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关系,除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外,其所代理的业务必须限定于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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