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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复[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4-29

执行日期:2002-4-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核定我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请示》(太保寿〔200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批准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个人定期死亡保险;

  (三)个人两全寿险;

  (四)个人终身寿险;

  (五)个人年金保险;

  (六)个人短期健康保险;

  (七)个人长期健康保险;

  (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九)团体定期寿险;

  (十)团体终身保险;

  (十一)团体年金保险;

  (十二)团体短期健康保险;

  (十三)团体长期健康保险;

  (十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关系,除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外,其所代理的业务必须限定于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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