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复[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4-29
执行日期:2002-4-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核定我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请示》(太保寿〔200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批准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个人定期死亡保险;
(三)个人两全寿险;
(四)个人终身寿险;
(五)个人年金保险;
(六)个人短期健康保险;
(七)个人长期健康保险;
(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九)团体定期寿险;
(十)团体终身保险;
(十一)团体年金保险;
(十二)团体短期健康保险;
(十三)团体长期健康保险;
(十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关系,除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外,其所代理的业务必须限定于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