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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答复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标字[2002]第178号

发布日期:2002-7-19

执行日期:2002-7-19

失效日期:2004-06-3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请示》(闽工商法[200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商标违法案件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未对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应当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第1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非法经营额,并据此确定所查处案件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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