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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函[2002]163号

发布日期:2002-7-12

执行日期:2002-7-12

生效日期:1900-1-1

海口保监办:

  你办《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琼发〔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航意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踏入本合同指定的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起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因此,在合同指定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中转机场停留期间出险,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销售航意险保单时,可以在保单上记载联系方式或身份证等标识。

  三、航意险保单只能在载明的行政辖区内销售,可以销售往返和连程保单。

  四、目前航意险条款费率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保单也统一监制,一人可购买多份保单,但保险公司不能印制保费为50元保额为50万元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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