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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复(2002)83号

发布日期:2002-7-11

执行日期:2002-7-11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寿险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为“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该文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在没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造成的保险合同纠纷问题,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三、对于已经发生的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的问题,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进行补签确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你办应责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寿险营销员的代签名现象。如该公司不能有效禁止这一行为,你办应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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