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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徐劳社新[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2-21

执行日期:2002-2-21

生效日期:1900-1-1

徐州第二制药厂破产清算组:

  你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徐二药清[2002]第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二、按原江苏省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苏劳计[1995]57号)规定,由于企业体制发生变化,职工从一个企业转入另一个企业,及国家政策性安置或组织派调入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现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视作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重新录用或借调入人员,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从调入或转入之日起计算。

  三、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以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虽然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但不能计入折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此复。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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