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江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4-19

执行日期:2001-4-1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市场经济建设,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已取得企业法人(含“三资”、私营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认定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具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从合同信誉状况即企业在买卖、借贷等合同以及维护消费者工用户权益、纳税、用工等方面,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有关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定的综合评介。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实行A制,即A,AA,AAA三个等级。

  第五条 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活动实行自愿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组织员工学习《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学习制度。企业领导和员工具有较强的合同法律意识。

  企业法定代表人、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2、企业有专、兼职合同管理机构的人员、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管理工作应定人、定岗、定机构;

  (2)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订有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有较具体的规定;

  (3)有完整的合同档案;

  (4)自觉服从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

  (5)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鉴证、登记或备案的合同,自觉办理鉴证、登记或备案。

  3、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本签订合同。做到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用词准确、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未擅自使用格式条款。

  4、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解除者外,履约率达到百分之百。

  5、遵守国家政策和计划、法律、法规,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

  (1)无故意签订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2)自觉执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败诉记录;

  (3)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较高。

  (1)产值、销售总额、利润、纳税、人无净收入、产品市场占有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近三年中经营无亏损。

  7、申请认定的企业应通过相关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8、企业应当符合其他条件的规定。

  9、申报AAA级的,生产性企业应具有国内知名品牌(驰名或著名商标),国家实行资质证书管理的行业的企业应具有(国家)一级资质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A级。

  其他企业应附合前款规定的相当条件。

  申报AA级的,生产性企业应具有省内知名品牌(著名商标),国家实行资质证书管理的行业的企业应具有(国家)二级资质证书,银行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A级。

  其它企业应附合前款规定的相当条件。

  申报A级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9项第3款规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申请参加认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认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定。

  第八条 AAA级重守企业由省局认定,AA级重守企业由(设区)市以上工商局认定,并报省局核准。A级企业由原发照机关认定。

  第九条 认定考核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活动每二年进行一次,从当年12月份到翌年四月底为申报考核和认定阶段。

  2、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自审、自查、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申报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三年来每年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报告);

  (2)合同的签约和履行情况统计表及文字说明;

  (3)企业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4)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年度小结;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关行业规定的资质证书;

  (7)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意见;

  (8)其他资料。

  第十条 AA级重合守信用企业升为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必须是连续四年获得省、(设区)市AA的企业,并经(设区)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推荐的材料包括: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表式的“市工商局推荐意见”栏内提出推荐认定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意见;

  (2)历年申报、审批、复审的全部材料;

  (3)推荐报告(五百字为限);

  (4)省工商局根据(设区)市工商局推荐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材料,经过审核授予AAA级重合同守信用认定书。对不符合AAA级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标准的,将审查结果通知推荐机关。

  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升AA级,依照上述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认定审批

  1、各级工商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拟定考核提纲和考核办法。

  2、听取送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九条标准进行考核,整理考核笔录、草拟考核报告。

  3、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开户银行、税务登记部门根据企业履行合同、依法纳税等情况签署意见,与考核报告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认定书和牌篇,并由省工商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认定复审

  复审核定工作由原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查核定,每二年进行一次,与认定工作交替进行。

  第十三条 已获得AAA级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不再参加当地的申报活动。对已获得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不参加A级申报活动。但应坚持“九条标准”,对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按程序撤销其认定。

  第十四条 已获得重合同守信用认定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宣传活动中使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已获得AAA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企业法人年度检验时可予以免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所辖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加强经营性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时效为二年。不参加复审视为放弃认定。认定书和牌由原认定机关缴回。

  第十八条 凡被认定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一经发现有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认定的,由原认定机关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牌篇并予公告。并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称变更后,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认定机关办理重合同守信用认定名称变更手续。企业撤销的,由认定机关缴回认定书、收回牌篇。企业因合并、分立,使原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由原认定机关重新考核、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赣工商(1992)5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