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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唐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01-4-13

执行日期:2001-4-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给掌握高新技术成果的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研发环境,根据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进入创业中心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先征后返的原则,由开发区财政局返还企业。

  第二条 进入创业中心的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经省科委、省经贸委或受其委托鉴定后,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开发区 “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由开发区财政局返还给企业。国家级新产品,返还期限为三年;省部级新产品,返还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经省软件协会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的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 企业从创业中心“毕业”后,在开发区征地建厂的,按开发区新建企业对待,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可作价入股,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进行配套支持。

  第八条 开发区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拨款,设立技术创新奖。

  第一款 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励3万元;对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2万元;对荣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的项目奖励1万元。对同一项目按获得的最高科技进步奖励等级颁发奖金,不重复奖励。

  第二款 企业的项目列入本年度国家级各类计划的奖励1万元。

  第三款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奖励1万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奖励5000元。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并带项目来唐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兴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并需要定居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在技术开发和安家费用上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参见实施细则)。来创业中心工作的其他科技、管理人员,开发区管委会在户口办理、职称评定、住房购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条 在创业中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可协助办理临时居住证和多次往返的出入境签证。

  第十一条 创业中心协助入驻企业优先获得种子基金、风险投资担保基金、银行贷款等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唐高发(1998)05号文件《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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