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1]157号
发布日期:2001-8-28
执行日期:2001-8-28
生效日期:2005-2-24
各保监办,各保险经纪公司,各保险公估公司:
现就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业务的常驻人员的备案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业务的常驻人员应到当地保监办备案。常驻业务人员是指在业务所在地连续驻留30天以上的业务人员。
二、备案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保监会核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常驻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联系方式等;
(四)常驻业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说明。
三、备案材料由当地保监办留存备查,不必批复。
四、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的规定,接受当地保监办的监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