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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更正的函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产业[2001]313号

发布日期:2001-9-3

执行日期:2001-9-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的规定,经审查核准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部分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进行更改,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并撤销部分产品。

  现函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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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已核准办理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和生产地址更改的企业,在更改前已生产且尚在流通环节的产品,允许在核准更改后6个月内使用原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和生产地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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