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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个字[2001]第245号

发布日期:2001-9-3

执行日期:2001-9-3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行为,即便没有违法所得,也应依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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