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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函[2001]170号

发布日期:2001-8-30

执行日期:2001-8-30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1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对此,各公司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经保监会研究决定:

  一、将系统名称规范工作完成时间延长到2002年6月30日。在此之前,各保险公司务必完成系统名称规范工作。

  二、今后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分业经营改革后分设的产、寿险分支机构,一律按照保监发[2001]71号文件的规定统一使用规范名称。

  三、请各保监办按此通知要求认真督办,确保保监发[2001]7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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