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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复[2001]412号

发布日期:2001-11-13

执行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保集团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项目的请示》(太保[2001]138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对集团内部保险业务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并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详细的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分公司为单位,到当地保监办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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