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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0]71号

发布日期:2000-5-8

执行日期:2000-5-8

生效日期:2005-2-2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上海证券印制厂:

  为配合新的车险条款的执行,经研究,对保监发[2000]53号文件中关于车险监制单证格式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价值”一栏改为“新车购置价”。

  二、其他事项仍按保监发[2000]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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