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 号:[81]财税外字第82号
发布日期:1981-9-16
执行日期:1981-9-16
生效日期:1900-1-1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得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 号:[81]财税外字第82号
发布日期:1981-9-16
执行日期:1981-9-16
生效日期:1900-1-1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得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