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建设厅
文 号:云建建[2000]第885号
发布日期:2000-8-31
执行日期:20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研究落实: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贯彻实施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严格按照《办法》所规定的资格认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方法,认真开展认定工作。
二、根据建设部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对首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办法的申报,请于2000年9月25日前,将符合《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报建设厅审查,以使我厅在建设部确定的受理首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受理时限(2000年9月1日至9月29日)内报送建设部,逾期将不受理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
三、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省建设厅对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实行定期集中认定。省建设厅于2000年10月开始受理首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受理时限为2000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请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在受理时限内,将符合《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申报资料一式五份报送建设厅,逾期将不受理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报。
四、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认定,参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办法实施,并按照建设部规定,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认可后方为有效。
五、省建设厅在今年11月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报进行评审,并根据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报意见和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乙级资格作出最终认定,公告认定结果,并报建设部备案。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按建设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省建设厅盖章颁发。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鉴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尚未开始,在200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为通过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八、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负责组织本地、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工作,其申请材料经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提出意见后,统一报建设厅审查认定或转报。
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及初审工作,委托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应结合本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例和要求,从严控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宁勿滥用,确保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申报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要求,省建设厅将制定《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颁布之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云南省建设厅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