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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永发[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9-29

执行日期:2000-9-2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事机构

  第三章 交易条件

  第四章 有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各农村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永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提高资产运营质量,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强化对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产权出让,以及市内外单位或个人出资购买上述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等)和无形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商标、商誉等)行为,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事机构

  第三条 “永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工作的办事机构,由市国资局牵头主管,直接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其具体职能是:

  (一)负责收集、论证、审查、整理产权交易项目。

  (二)负责产权上市项目的对外宣传、牵线搭桥、联络接待和洽谈签约工作。

  (三)办理或代办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四)协调与产权交易工作有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负责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解答,优惠政策的督促落实以及产权交易后的跟踪反馈工作。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地点办公,一站式服务”的审查批办制度。市国土局、房产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必须选 派一名专办人员与产权交易中心联系,并负责承办或代办本部门所必须办理的各项手续。

  第三章 交易条件

  第五条 产权交易的条件: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的产权出让,应由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企业资产的处置转让方式、职工的安置、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债权债务的处理、资金使用的方案,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国有企业产权出让还须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有整体出售方案但需折零出让的可一次性申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所有出让产权的单位应向市产权交易中心申报交易项目,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向外发布信息,统一组织公开拍卖。

  (四)被出让的产权要进行财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做到定价合理、产权清晰、债权落实。产权交易项目产权必须明晰。诉讼、抵押、权属不清的产权不能参加交易。被抵押的资产要进行拍卖,须征得抵押单位债权人同意;如债权人不同意,而企业因改革需要必须进行产权交易的,由产权单位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实行报批评估制度。所有产权交易项目在交易前必须按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报批评估作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主管部门、国资局、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作价。项目中牵涉有土地的,土地由国土部门评估作价。未经报批评估的项目,不能出让成交,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产权交易的程序:

  (一)产权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市产权交易中心申报产权交易项目,并提交项目真实合法的产权凭证、申请转让的书面请示及资产拍标底价等文件资料,经市产权交易中心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上市。

  (二)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标价、竞价拍卖或协议成交等形式进行。报名期内一个项目有意购买者的可由业主单位按底价协议成交,凡低于底价的需要重新申报。交易项目的价格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直接洽谈,双方洽谈成功后,到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全部价款或按合同要求支付第一笔价款并对余款作出抵押担保后,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开出《产权交割证明书》。

  (三)产权交易双方将《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割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送交市产权交易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产权交易中心代理办迄一切法定手续。

  (四)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市产权交易中心的统一安排,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妥当的各项过户或转证手续移送市产权交易中心,然后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转交受让方和出让方。

  (五)在项目资料不齐全或有关手续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应由本部门经办的所有手续的办理工作。同时必须帮助项目业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善其法定手续,并移交市产权交易中心,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转交受让方和出让方。

  (六)要加强资金的监管。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要求一次交清。数额较大的,签订合同前不能少于成交金额的50%,其余款项在一年内交清。没有交清的价款,应有足够的抵押物、抵押物或由值得信赖的担保人进行担保。国有企业出让资金上缴市财政局;集体企业出让资金上缴主管部门的财政专户储存。出让资金的使用首先要用于安置职工、发放职工生活补助、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还集资股金、交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金、偿还银行贷款及各项债务等。产权出让后的净收入应由市财政局设立生产发展基金专户,用于企业发展。

  第四章 有关政策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交易、拍卖、公证等费用,根据湘政发[1998]9号文件规定,按低于现行标准的50%收取;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工商、税务、城建、房产、国土、公安、环保、供水、供电、银行、卫生等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 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第九条 供电、供水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规模,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供水、供电增容费。

  第十条 土地转让优惠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项目需要按照国土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企业出售、产权转让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计收(对企业用于房地产经营的闲置土地不予优惠)。对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和发展生产的特困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手续证明齐全的项目进行产权交易,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计价[1998]1077号文件规定,每证由市国土局一次性收取换证费10元。

  (四)土地证照不齐或尚未办理证地手续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企业1987年以前使用的国有土地,不限面积大小,由使用土地的企业出具有关资料,到国土局补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转让手续,按每证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换证费。

  2、1987年以后企业用地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根据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和湘政发[1998]9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理并补办征地手续,按每证7.5元的标准收取建设用地批准工本费,出让方与受让方认为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每宗用地收评估费600元。

  3、凡企业用地需要重新测图的,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有证测量单位进行测图,测图费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一条 房产转让优惠标准

  (一)房产权属清楚,证照齐全的企业办理交易手续,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计价[1998]1077号文件规定,由市房产局按每证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换证工本费。

  (二)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的,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计价[1998]1077号文件规定,按每证1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需要重新测图的由房产局按测图收费标准的50%收费;出让方和受让方认为需要评估的,每宗房产收评估费600元。

  第十二条 其他产权需要评估的,比照上述标准收取评估费。

  第十三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银企关系。在银信部门有债务的,出让方所收取的价款要用于优先偿还银行债务,确有困难的,必须与银信部门协商转帐或分期偿还。属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通过规范破产来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各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不能破产的,要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要认真处理好企业与周边群众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企业用地权属不清楚的,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完善手续。原企业收取的集资款、股金、带资投劳款及企业应缴税金或欠交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其它应付款项,由原所有者负责偿还或协商转帐。

  第十五条 成立产权交易批办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产权交易工作及各部门办理或服务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单位、单位领导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过去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改制、出售、扶优扶强、抓大放小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相冲突的,继续有效;相冲突的,则按本规定执行。凡本规定与国务院、省政府以后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

  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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