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穗府办[2000]46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执行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市计划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会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实施办法、综合性政策和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实施细则和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按国家和省有关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介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项目法人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提出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及招标范围,按建设性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策法规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三、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本行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活动(包括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的监督执法,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并知会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将视违法情况依法暂停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或拨付。

  四、市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财政出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