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
发布日期:2000-10-26
执行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科学管理的步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是近几年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对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十五”期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0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将起到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性,把指导大中型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大中型企业要认真学习《基本规范》,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上。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把各项任务分工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改进,争取早日达到《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围绕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基本规范》的要求,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在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以上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企业改制方案及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
三、完成好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贯彻《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工作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务院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120户试点企业集团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地方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这类企业,一般不超过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总数的5%)。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今年年底前都要对照《基本规范》进行自查,凡整体或50%以上主营业务资产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且自查达到《基本规范》其他要求的企业,要提交简要的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登记表》。以上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地方管理的企业报地方经贸委,由国家经贸委和地方经贸委分别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包括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确保企业不欠缴保险金、不欠税款、不污染环境等),列入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名单(其中地方管理的企业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经贸委填写《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于2001年1月20日前,将该汇总表和本地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以及本地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总结一起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总结典型经验,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引向深入
各地经贸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典型经验。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经贸委向国家经贸委推荐1 ̄2户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企业,并附经验材料。对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和经验,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宣传和推广。各地经贸委也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总结推广一批符合《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企业,通过典型引路指导各类企业,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向深入。
请各地经贸委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大中型企业。
附件:一、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登记表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
附件1: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登记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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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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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规模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 │
├────────────┼─────────────────────┤
│2.主营行业 │工业( )交通运输()流通( )其他( )│
├────────────┼─────────────────────┤
│3.是否国家520户重点企业 │ 是( ) 否( ) │
├────────────┴─────────────────────┤
│二、资产、效益及人员状况(万元,人) │
├─────┬────┬────┬────┬────┬───┬────┤
│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利 润│在职职工│
├─────┼────┼────┼────┼────┼───┼────┤
│1997年 │ │ │ │ │ │ │
├─────┼────┼────┼────┼────┼───┼────┤
│2000年 │ │ │ │ │ │ │
├─────┼────┼────┼────┼────┼───┼────┤
│增减() │ │ │ │ │ │ │
├─────┴────┴────┴────┴────┴───┴────┤
│三、企业改制情况 │
├──────────────────────────────────┤
│1.母体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子企业没改制( ) │
├──────────────────────────────────┤
│2.母体直接改为多元股东公司( ) │
├──────────────────────────────────┤
│3.母体按企业法登记( )或按公司法登记( )为国有独资公司,已将50%以上主│
│营业务资产改制为多元股东公司( );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户,筹集资金│
│( )亿元人民币。 │
├──────────────────────────────────┤
│四、对照《基本规范》自查情况 │
├────────────────┬─────────────────┤
│1.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 │较好( ) 一般( ) │
├────────────────┴─────────────────┤
│符合以下情况:(1)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 │
│ (2)30%以上董事不在公司经理层兼职( ) │
│ (3)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 ) │
│ (4)总经理提请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 (5)监事会中有不在公司内任职的外部监事( ) │
├───────┬─────┬──────┬────┬────────┤
│2.分离办社会 │中小学校 │ 医 院 │公安机关│ 其他服务机构 │
│职能情况(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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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流富余 │ 进再就业 │内部分流(包 │社会分流(自谋职业、 │其他│
│人员情况(人) │ 服务中心 │括内部退养) │协议保留保险关系等) │方式│
│ ├─────┼──────┼──────────┴──┤
│ │ │ │ │
├───────┼──┬──┼──────┴───────┬──┬──┤
│ │较好│一般│ │较好│一般│
├───────┼──┼──┼──────────────┼──┼──┤
│4.发展战略 │( )│( )│9.质量管理 │( )│( )│
├───────┼──┼──┼──────────────┼──┼──┤
│5.技术创新 │( )│( )│10.营销管理 │( )│( )│
├───────┼──┼──┼──────────────┼──┼──┤
│6.劳动人事分配│( )│( )│11.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 )│( )│
│制度 │ │ │ │ │ │
├───────┼──┼──┼──────────────┼──┼──┤
│7.成本核算与成│( )│( )│12.职工培训 │( )│( )│
│本管理 │ │ │ │ │ │
├───────┼──┼──┼──────────────┼──┼──┤
│8.资金管理与财│( )│( )│13.党的建设 │ 好 │较好│
│务会计报表管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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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属哪一类情况的请在其括号内打“√”。
附件2: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
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一、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总数│ │ │ │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七、建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简称建 │ │情况(所) │ │
│制企业)总数(户) │ ├─────────────┼───┤
│ │ │其中:已分离医院 │ │
│ │ ├─────────────┼───┤
│ │ │已分离中小学校 │ │
├─────────────┼──┼─────────────┼───┤
│其中:特大型、大型企业 │ │公安机关 │ │
├─────────────┼──┼─────────────┼───┤
│交通运输企业 │ │其他服务机构 │ │
├─────────────┼──┼─────────────┼───┤
│流通企业 │ │八、建制企业分流富余人员 │ │
├─────────────┼──┤总数(人) │ │
│属国家520户重点企业 │ │ │ │
├─────────────┼──┼─────────────┼───┤
│三、建制企业比重(%) │ │其中: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 │
├─────────────┼──┼─────────────┼───┤
│四、建制企业的改制形式(户)│ │企业内部分流(包括内部退养)│ │
├─────────────┼──┼─────────────┼───┤
│其中:母体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社会分流(包括自谋职业、协 │ │
│,子企业没改制 │ │议保留保险关系) │ │
├─────────────┼──┼─────────────┼───┤
│母体直接改为多元股东公司 │ │其他方式 │ │
├─────────────┼──┼─────────────┼───┤
│母体50%以上主营业务资产改 │ │九、建制企业资产、效益、人│ │
│制为多元股东公司 │ │员状况(万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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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制企业控股的上│户数│筹资│ │1997年│2000年│增减(%) │
│市公司情况 │ │额( ├────┼───┼───┼────┤
│ │ │亿元│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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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情│户数│销售收入│ │ │ │
│况 │ │ │ │ │ │
├─────────────┼──┼────┼───┼───┼────┤
│其中: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 │利税总额│ │ │ │
│总经理 │ ├────┼───┼───┼────┤
│ │ │实现利润│ │ │ │
├─────────────┼──┼────┼───┼───┼────┤
│30%以上董事不在公司经理层 │ │在职职工│ │ │ │
│兼职 │ │ │ │ │ │
├─────────────┼──┼────┴───┴───┴────┤
│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 │ │注:1.计算第三项(建制企业比重)等于│
├─────────────┼──┤二项除以第一项。 │
│总经理提请聘任副总经理、财│ │ 2.第四项应等于第二项,并等于其│
│务负责人 │ │下设3小项之和。 │
├─────────────┼──┤ │
│监事会中有不在公司内任职的│ │ │
│外部监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