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建设厅
文 号:云建建[2000]1241号
发布日期:2000-12-25
执行日期:2001-1-1
生效日期:2004-6-28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因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已难以执行,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复合标底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过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复合标底适用于招标人编制(或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标底的招标工程,也适用于招标人不编制预算标底的招标工程。
二、复合标底的产生有两种方式(详见附件),招标人依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种,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招标书中明确。
三、参与计算复合标底的投标报价取值范围:
采用复合标底后,参与计算复合标底的投标报价取值范围: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综合布线除外)、管道、设备安装的项目:在经审定的预算标底+4%~-6%内(含+4%、-6%);
2、装修工程、综合布线工程、市政工程:在经审定的预算标底+8%~-10%内(含+8%、-10%)。
四、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公式计算形成复合标底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五、采用复合标底办法后,招标人编制(或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算标底必须严格保密。预算标底泄漏或编制错误由编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通知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其他标底确定办法与本通知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云南省建设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