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1]第13号
发布日期:2001-1-9
执行日期:2001-1-9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执字第1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强制转让给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请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向我局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1]第13号
发布日期:2001-1-9
执行日期:2001-1-9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执字第1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强制转让给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请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向我局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