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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锡科高[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2-2

执行日期:200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市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主体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切实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特制定《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技技术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我市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开展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科委高新技术处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发展现状,结合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先进制造技术

  (三)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技术

  (四)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技术

  (七)现代农业技术

  (八)其它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运行机制良好,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企业,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四)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的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2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

  (六)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八)企业的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九)对技术含量高,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认定。

  第五条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区企业可向主管产业局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经上述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科委。

  第六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部分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查,经核定批准,颁发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如有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况之一的,需对其重新认定,同时收回认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地方科委将重点跟踪服务,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无锡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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