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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发布日期:2000-10-24

执行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有关条款的议案》,解释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投资者,也应当包括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确认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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