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文 号:工银发[1999]102号
发布日期:1999-8-9
执行日期:1999-8-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三峡库区迁建工矿企业移民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根据《三峡工程库区迁建工矿企业移民补偿资金分银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补偿资金是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库区迁建工矿企业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迁建企业的移民补偿资金由我行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移民补偿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经办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参与工矿企业迁建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参与迁建项目概、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的审查,监督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移民补偿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监督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 各级行必须指定或设置专门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并明确管理职责。
总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行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
重庆、三峡分行负责组织辖内移民补偿资金的划拨与管理。
库区经办行具体办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负责审查、监督迁建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六条 经办行应根据辖内工矿企业迁建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企业抄送我行的移民补偿资金的申报计划,配合移民局编报移民资金计划;重庆、三峡分行要及时掌握省移民局上报和核定下达的移民资金计划。经办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移民补偿资金计划,配合移民局将当年移民补偿资金计划分解落实到迁建项目和月(季)度。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
第七条 各级行要严格按照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流程在系统内进行划拨。移民资金划拨的主要依据是移民局年度或月(季)度资金计划、迁建项目的工程进度、拨款申请和拨款通知单。要确保移民资金的汇路畅通,严禁以任何形式压汇压票。
第八条 移民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移民局与迁建企业应在我行开立移民补偿资金专户,经办行要严格将移民补偿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立账、分开管理,保证移民补偿资金在专户内存储和结算,严禁将移民补偿资金存入其他账户。
第九条 移民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计划外迁建项目和非移民迁建项目的开支,不得抵扣银行贷款本息,不得用以冲销呆坏账款。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经办行要加强对移民补偿资金存款利息的管理,移民局移民补偿资金的利息收入应用于迁建项目,迁建企业的移民补偿资金在建设期内形成的存款利息收入,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冲减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经办行要建立移民补偿资金和项目管理台账,全面掌握移民局的资金划拨、项目的工程进展、迁建企业的支付、项目管理及利息等情况。严格监督移民补偿资金的支付与使用,经办每笔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都要由具体经办人、负责人、主管行长三级签批。
第十二条 经办行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认真审查迁建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工程标底及承发包合同,将审查结果及时报送同级移民局,作为迁建项目拨付资金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参与迁建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包括立项、投资计划、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把关,对迁建项目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各行要监督企业把移民补偿资金切实用于迁建项目资本金,对资本金落实,符合贷款条件,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重点企业和生产名特优新产品的迁建企业可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表报送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经办行要按时编制和上报有关报表。重庆、三峡分行负责辖内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按时报送总行,同时分别抄送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和同级建设银行。各行要及时与移民局沟通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协商解决移民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出现违反管理原则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件,必须3日内报告总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