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襄政办发[1999]108号
发布日期:1999-9-2
执行日期:1999-9-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将近年来市政府及市物价局下发的4 个向企业收费的文件予以废止,取消4个收费项目,暂停1个收费项目。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治理乱收费的重要性,立即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清理越权自行出台的收费文件,向社会公布取消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并报市政府备案。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大督办查处力度,落实好清理乱收费的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