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委
文 号:财综字[1999]160号
发布日期:1999-10-17
执行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1900-1-1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征求保留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函》(青政函[1999]3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费、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费、印刷业及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费、植被恢复费、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设施增容建设费、施工排水费、机动车检测费、人防工程易地结建费、耕地造地费、土地开发复垦费、荒芜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费、建筑管理费、城镇治安联防费、看护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服务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