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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委

发布日期:1999-10-11

执行日期:1999-10-11

生效日期:1900-1-1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国有企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落实中央的《决定》,对于全面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促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决定》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推进国有企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的信心

  (1)建国以来,北京市的国有企业经历了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迈出了重大步伐。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明显加快,一批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较大进展,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有力地支持了首都的改革和建设。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各行各业国有企业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北京市市情,解放思想、不断开拓的结果,凝结着全市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心血,国有企业和工人阶级为此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

  (2)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过大、战线过长,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不适应首都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经营机制不活,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多数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技改投资比重下降,产品、工艺、技术装备比较落后,发展后劲不足;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艰难,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富余人员过多,经济效益下降,一些职工生活困难,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当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决定,为搞好国有企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二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全市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综合实力和社会承受能力大大增强,为加快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和思想基础。三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四是国有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搞好国有企业有强烈的愿望和决心,随着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焕发出新的改革动力和发展活力,这是最重要的力量源泉。五是各级党政组织加强了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全社会热情关心、大力支持,为国有企业开创新局面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和配套条件。尽管前进的道路上矛盾和困难不少,面临严峻的挑战和激烈的竞争,但我们充满必胜的信念。

  (4)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北京作为全国的首都,应当全面贯彻中央提出的十条指导方针,按照“创一流”的要求,率先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三年目标,率先推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率先完成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优化,开创国有企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主要目标是:

  ———到2000年底,使全市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初步实现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初步建立健全以养老、失业、医疗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形成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体系。

  ———到2010年,基本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科技开发、市场竞争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在首都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对实现首都跨世纪宏伟蓝图具有决定性意义。我们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开拓,锐意创新,夺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胜利。

  二、加快首都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产业升级优化

  (5)继续抓好所有制结构调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减少国有工业占全市工业的比重。通过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适当收缩战线,加强重点,改善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有步骤地使国有资本从不适宜首都发展、难以形成和发挥优势的行业及领域退出,配置到经济发展中需要加强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涉及自然垄断行业、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部门,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采取国有控股经营为主。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不再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并建立产业退出机制和制定退出援助政策,使不再适合都市发展的、缺乏比较优势和进入衰落期的行业及产品加快淘汰。同时,继续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

  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6)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继续贯彻实施“三二一”产业发展方针。坚持以知识经济为方向,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传统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升级优化。按照世界一流的目标,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发挥其对于整合全市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资源的作用,搞好科学规划,加强协调沟通,营造创新环境。选择一批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居于当代技术前沿,产业关联度和带动力大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以重点支持,发挥其对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示范和先导作用。积极推进软件及系统集成产业、信息设备和产品制造业、信息与网络服务业等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继续促进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等重点产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在移动通信、数字视频、软件、环保节能等领域取得突破。到2002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左右。到2010年力求在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关键领域接近或赶上世界先进水平。

  (7)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劣势企业。对资源浪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水泥、小玻璃等落后生产能力,以及其它不适合在首都发展的行业和产品,采用经济手段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淘汰。对那些产品没有市场、资产负债率高、连年亏损、扭亏无望的特困企业,加大资产重组和兼并破产的力度,资产得以盘活,职工得以安置。采取建立周转资金、规范市场运作、促进资产变现等措施,降低破产成本,切实解决国有企业破产难的问题。同时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8)加快工业布局调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抓紧制定北京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城市中心区,重点发展工业营销、开发机构及都市型工业。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示范基地、高新技术孵化和辐射基地、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认真搞好区县工业园区的产业配置。北部和东北部,以电子、汽车、食品饮料、轻纺服装、环保等产业为主;南部和东南部,以医药、化工、机械、仪表等产业为主;西部和西南部,以石化、冶金、新型建材等产业为主。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四环路以内工业企业的搬迁步伐,除保留少数高新技术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都市工业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开发、销售中心外,其余企业都要有序迁出。城内工业企业的搬迁,不是简单的空间位移,要与所有制结构调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吸引外商投资相结合;与国有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质量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相结合;与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实践中按照首都城市性质和城市功能的要求,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关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内容,以城市功能结构的提升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拓展经济发展的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创国有经济的新优势。农业、建筑业、商业、交通运输、邮政通信、旅游业以及文化教育产业,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提升产业的竞争能力。

  (9)着力培育和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坚持“抓大放小”、扶优限劣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以自愿互利为原则,积极鼓励和吸引外资、集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加入,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抓紧培育和重点发展几个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培育和发展一批年销售收入在50亿元以上,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具有竞争优势的大企业。重点放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汽车、医药、新型建材、精细化工、建筑业、商业、旅游文化产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领域。

  (10)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中小企业改制步伐,形成一批小而精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业化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积极推行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鼓励职工持股或集体购买;产权转让中的部分收入可用于偿还历史旧账、安置职工和行业内部调整,有效化解企业的历史包袱;对中小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的收费按规定实行减免,降低企业转制费用,简化程序;建立规范的中小企业风险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技术交流、信息沟通、人才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提供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构筑国有经济的微观基础

  (11)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对国家出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理顺职能关系,加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撤并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裁减富余人员。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1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总体要求,遵循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产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北京特点的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

  市政府管理全市国有资产。市政府作为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设在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办事机构。

  市政府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对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严格建立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完善企业资本金注入机制。在抓好现在四个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有的各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的要进行规范和完善;有的要进行调整和重组;还可以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境外融投资管理机构,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派出产权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投资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1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加大190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力度。对已完成改制的企业,要按《公司法》进行规范,着重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制度及投资主体多元化上下功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采取引入法人股东、鼓励自然人投资入股、建立职工持股会、国有股售改结合等方式,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本结构。通过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在决策层形成有力的制衡机制,维护股东的利益。未完成改制的企业,要加快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要特别注重改制质量,防止和纠正“翻牌”公司,注意总结与推广典型经验。

  (14)建立高效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按照《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统一决策,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董事、经理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督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职代会按照职代会条例行使职责。

  (15)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下,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差别由企业根据全市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来决定。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根据劳动条件好坏、强度轻重、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和劳动实绩,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16)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制定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正确决策机制,切实提高决策水平,减少市场风险,防止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狠抓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抓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针对当前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工成本居高不下的现状,继续开展“学邯钢、学北开、降成本”活动,建立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管理体系,推动全员、全过程成本费用管理。编制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加强审计监督,坚决依法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账,严肃财经纪律,完善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市场需求和用户满意为标准,制定质量承诺、质量投诉等制度。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和GB14000环保标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以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强化商标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造就一大批具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提高北京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各级、各个环节的严格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发挥管理专家作用,全面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17)制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总体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优先发展和限制、淘汰的行业和产品,大力推广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替代进口的先进技术,限制和淘汰能耗较高、污染严重、效益低下的落后技术。继续实施“批、片、块”的调整方案,注重电子信息等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重点改造和提升汽车、石化、冶金、机械、建材等产业,发展轻工、服装、食品、医药、新型印刷等都市型工业。开发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形成一批“名、优、特、新”产品,实现北京市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18)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国有企业要成为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大型企业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中心,加强技术开发力量,有计划地培养中高级技术开发和创新人才,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企业化,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进入企业,产、学、研结合要逐步从简单的项目合作向技术、资本和人才培训的合作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技术和人才服务体系,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科技人才服务等,组织重大技术难题联合攻关。

  (19)继续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落实国家在财政、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鼓励政策。提高技术改造投入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建立北京工业发展投资基金,培育和发展现有的高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设立以民间资本和国际风险资本为主的高新技术风险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采取企业上市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贷款贴息等措施,扶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并向电子城等有发展前景的老工业基地倾斜。重视科研队伍的建设,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科技人员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做好减债、减负和减员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0)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破产力度。成立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统筹组织兼并破产工作,加强与银行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做好呆坏账准备金的核销工作,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安置职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可以享受有关鼓励政策。积极推进企业依据破产法和民法,多种途径加快破产工作。

  (21)做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债转股工作已经在全国率先启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本市进一步开展工作。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国有重点企业,要组织企业开展债转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帮助企业落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方案,为实施企业债转股工作创造条件。

  (22)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可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并适当提高公众流通股的比重。有些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具备条件后上市。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增资配股和增发社会公众股。充分利用中央在京和本市上市公司资源,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效益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经过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23)实施重点企业所得税返还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优惠扶植政策。全市国有企业实行所得税返还的优惠政策,对重点企业实行所得税全额返还政策,返还的所得税以国家资本金注入形式增加企业资本金。在企业兼并中,优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三年内部分或全额返还,对原企业经评估后未能核销、超过弥补期的挂账亏损,可用企业税前利润在三年内继续弥补。

  (24)企业或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可将部分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鼓励城区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土地级差优势进行土地存量调整,提高非上市重点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返还比例,返还企业资产变现及变现部分缴纳的部分税收的资金,可用于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步将国有房地资产注入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加企业资本金。

  (25)完善和发展北京市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产权交易、资产变现、专利成果转让提供交易场所。通过资产重组,使企业减轻历史包袱。帮助国有企业吸引国内外合作者,通过资源、技术、市场的优势互补,促进国有企业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合资合作,调整资本结构。

  (26)适当扩大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规模,加大国有骨干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力度。努力改善国有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国家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短期借款或投资入股等形式,支持国有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

  (27)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要逐步把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治理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不合理的负担,为企业改革和扭亏创造条件。

  (28)大力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再就业,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到2002年底,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取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2000年控制在1%左右;2002年控制在2%以内。

  实行积极有效的再就业政策。在保障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调整就业结构。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自谋职业或合伙兴办企业。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发展劳动密集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就业组织,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帮助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形成政府出资扶持、社会筹集资金的就业托底机制。

  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格局,使之成为促进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渠道。完善“市场信息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加强对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

  六、加强各项配套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9)保持首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采取有力措施,实行多渠道融资、多主体投资,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合理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拓展消费空间,推进消费信贷,进一步刺激和扩大消费需求。在保持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要防止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波动。

  (30)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制定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服务意识,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商业、旅游业等领域。在继续扩大货物贸易的基础上,发展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鼓励和扶持民营、私营企业的出口。认真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运用高科技手段从事对外贸易的水平。

  (31)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的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谁决策谁承担责任和风险。定期发布产业信息,引导投资流向。严格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32)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在加强市场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各类有形商品市场,以满足全市各层次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建设各类要素市场,着重发展关系到首都发展与稳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及劳动力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结算纪律,严格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治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3)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体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充分发挥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加快实现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制化、规范化。抓紧培养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专业人才,严格各类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规范其经营行为,逐步建立起高素质的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队伍。进一步整顿、规范和发展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34)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监督、健全社会保障等法规、规章。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清理现行地方法规、规章中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种规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35)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02年要实现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以及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各险种基本实现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基本实现统一征缴、统一监管,离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度增加社会保障资金;变更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统一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并轨。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纳入统筹范围。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逐步实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2000年覆盖到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制定并完善失业保险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个缴费台帐。对失业人员实行市、区(县)、街道网络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要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筹资机制,实行全市统筹,市和区县分级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通过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管理,加强对医、患、保三方的制约机制。逐步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者全部纳入统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大额医疗互助补助制度。建立由企业和劳动者自愿参加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七、加快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36)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优胜劣汰、奖惩分明、监督有效、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有利于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环境。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聘任制、任期责任制和契约化管理,逐步做到绝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经营业绩考核选聘、竞标选聘、民主推荐选聘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聘用,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和企业家队伍。

  (37)探索和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积极探索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多种分配方式。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稳步推行与企业资产规模、效益和经营管理者的岗位责任、经营风险及难度、工作业绩、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的年薪制。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按比例有偿认购的原则,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期股激励,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进经营管理者行为的长期化。继续实行评优及授予荣誉称号等行之有效的精神激励的办法。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年度审计、任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的,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或撤销解聘职务等处罚。

  八、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38)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到“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真抓实干、落实责任,尊重实践、分类指导,抓紧当前、着眼长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认真组织好四中全会《决定》的学习贯彻,并注意同学习邓小平理论和贯彻十五大精神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当前突出问题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要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确保中央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39)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各级企业领导班子要努力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自律、务实创新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选好配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抓好后备人才培养。企业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决定》中明确的五项职责,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加强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改进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把党组织建成从自身特点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凝聚和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抓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0)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搞好国有企业。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的透明度。注重职工业务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加快提高职工队伍技术水平。深入开展爱国立功竞赛活动和振兴国企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文明行业、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的活动,发展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

  各级党政组织要坚定地站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前列,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加强调查研究,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要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从各行各类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国有企业自身要保持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树立积极进取、迎难而上的信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走向新路子。

  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实现首都跨世纪宏伟目标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全市上下要按照中央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坚定信心,振奋精神,锐意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把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国有企业带入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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