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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文  号:银发[1999]339号

发布日期:1999-10-10

执行日期:1999-10-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982-1988年,财政部以收款单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了若干亿元国债。到1997年,这部分债券已全部到期。由于这部分债券属派购性质,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较多、时间跨度较大,兑付期几经变化,至今仍有一定数额尚未兑付。为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1982-1988年以收款单形式发行的国债(以下简称国家债券收款单)进行全面清理,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收款单存根联全部接收过来,并负责日后的兑付工作。为此特制定《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以下简称《移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移交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按管辖权限组织实施。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安排专门人员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此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协助、督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做好本辖区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清理、移交的时间规定

  曾签发国债收款单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县(市、区)级支行为单位,于1999年12月31日前将“一九××年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一九××年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一九八七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历年应兑未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国家债券收款单存根联实物,按照《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在核对有关数据无误的基础上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已兑付一九××年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已兑付一九××年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已兑付一九八七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和“历年已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述报表在报送人行当地分支行的同时,均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一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别于2000年1月31日前和2000年3月15日前将汇总的“历年应兑未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历年己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于3月25日前,将汇总全国情况后的“历年应兑未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历年己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抄送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备案。

  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清理工作于2000年3月15日前完成。凡未能按照《移交办法》将有关数据核对清楚的,必须继续进行清理直至全部核对清楚。

  三、移交前后的责任划分

  根据“谁兑付,谁负责”的原则,以移交(接收)日为时间界限,商业银行对移交日前国家债券收款单存根联的有关记录和发行、兑付款项的上划负有责任。如果移交前的已兑付本金额与移交的存根联应兑未兑本金额之和大于当年国家债券收款单签发额,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移交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银行办理接收手续后,应自行或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债券收款单的兑付业务,为债权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集中清理、移交期间的兑付业务

  1999年国债兑付期截止日是10月31日,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商业银行应正常办理国家债券收款单的兑付业务。收款单存根联办理移交手续后,人民银行和接受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办理国家债券收款单的兑付业务。开始兑付前,各地应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将本地区变更国家债券收款单兑付银行事宜向社会公告,原收款单签发行应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由于距发行日较为久远且兑付期和利率规定较为复杂,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作十分繁重。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有关商业银行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以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国债信誉的高度责任感做好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作。

  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

  根据各年度国库券案例和1999年全国国库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为确保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中的国家债券收款单(以下简称“收款单”),是指1982-1988年对单位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1985-1988年对个人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1987年对单位签发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

  (二)本办法中的签发行,是指曾办理“收款单”签发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县(市、区)级支行;接收行是指组织辖内签发行对“收款单”存根联进行清理、核对,并负责接收“收款单”存根联的人民银行分支行。

  (三)本办法中的移交、接收,是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签发行将所有未兑付和未兑付完毕的“收款单”存根联移交给接收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办理“收款单”存根联的接收业务。

  (四)本办法中的清理核对,是指签发行对所保管的“收款单”存根联,按照规定的程序逐份进行登记;接收行依据所掌握的数据,以券种为单位对签发行的“收款单”发行额、已兑付本金额、已兑付利息额、应兑未兑本金额等进行核对。

  二、“收款单”的移交

  (一)签发行对本行保存的所有“收款单”存根联要逐份进行清理,并依据下列规定编制报表:

  1.对未发生兑付和未兑付完毕的“收款单”存根联,按券种分别编制“一九××年度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一九××年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一九八七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以下均简称“移交清单”,详见附表一、二、三)各一式两份,并依据“移交清单”编制“历年应兑未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四)一式两份。两份“移交清单”盖齐印章后,随同“收款单”存根联一并报送接收行办理移交。“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盖齐印章后由签发行留存一份,报送接收行一份。

  2.对已兑付完毕的“收款单”存根联,要另行编制“已兑付一九××年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已兑付一九××年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已兑付一九八七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以下均简称“已兑付清单”,详见附表五、六、七)各一式两份,并依据“已兑付清单”编制“历年已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八)一式两份。“已兑付清单”、“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盖齐印章后,一份留存,一份报送接收行。

  (二)接收行对签发行报送的“移交清单”须与“收款单”存根联实物逐笔进行核对并审查“收款单”存根联的要素填写是否规范齐全。经审核无误后,与签发行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将原由各签发行保管的“收款单”存根联转交接收行国库部门保管。接收行在“移交清单”上盖齐有关印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退给签发行存档。

  签发行移交“收款单”存根联后,应根据双方盖章认可的“移交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分别销记“开出国库券款单证”和“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单证”表外科目分户账余额。

  (三)接收行应将接收的“收款单”存根联入库(柜)保管,并在“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下分别建立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分户账,且按年度、行处将存根联本金余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记载“040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有关“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分户账。

  (四)接收行在辖区移交工作结束后,汇总编制辖内“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报送上级人民银行。

  (五)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待辖区移交工作结束后,汇总编制全辖“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辖内各接收行的“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管辖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六)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待本辖区移交工作结束后,汇总编制全辖“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总行。

  (七)在清理移交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报表均作为永久保存资料列入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三、移交结束后的清理核对

  接收行在接收工作结束后,要组织签发行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的具体内容是:

  (一)各券种表四中“签发金额”与表八中“签发金额”之和应等于该签发行当年上划的发行额(含移入、移出)。

  (二)各券种表四中“已兑付本金额合计”与表八中“已兑付本金额合计”之和应等于该签发行历年上划已兑付本金额,据此计算的利息额应等于该签发行历年上划的已兑付利息额。

  (三)各券种“签发金额(认购金额)”与“已兑付本金额”之差应为“移交金额”。

  (四)如果“已兑付本金额合计”与“移交金额”之和大于当年“收款单”签发额即发生超兑现象,必须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超兑行处应将超兑的本金、利息上划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归还财政部。

  (五)因签发行管理不善造成“收款单”存根联遗失的,由签发行出资办理兑付;因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收款单”存根联损坏不能识别的,须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人民银行总行,等候处理意见。

  四、“收款单”接收后的兑付业务

  (一)人民银行接收“收款单”存根联后,原则上应自行办理“收款单”兑付业务,其账务处理程序是:

  购买单位需持“收款单”收据联和单位介绍信(注明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兑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的国家债券收款单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办理兑付,并通过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收款单”存根联表外科目分户账。

  (二)县级行政区内未设人民银行支行的,可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个人国库券收款单的兑付业务也可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办理“收款单”兑付业务的审批权属于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兑付业务的工作流程和会计核算手续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制定。

  (三)移交接收工作结束后,除接受人民银行委托外,签发行不再办理“收款单”的兑付业务,不得向人民银行上划兑付款项。

  五、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结合辖区情况拟订补充规定

  六、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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