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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的公告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5-26

执行日期:2006-5-26

生效日期:1900-1-1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自2006年7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在营销活动时,必须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该证包括下列内容: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编号;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营销员编号;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消费者可通过四川保险网(www.sia1995.net)查询保险营销员持证相关信息的真伪,若发现无证人员或持有伪证人员推销保险,可向我局、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28-86781103;86252692)。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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