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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0]第41号

发布日期:2000-3-2

执行日期:2000-3-2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省工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站)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原电力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的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县级供电企业的分支机构,可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申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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