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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税外负担实行登记制度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2000]综038号

发布日期:2000-4-11

执行日期:20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赞助、集资行为,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的范围包括:对企业的收费、赞助、集资、摊派等。

  第四条 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采取登记卡形式实施。登记卡由企业持有,并负责填写登记。填写登记的内容为收费单位、项目、标准、金额、文件依据、票据种类及编号,企业领导和交付人员签章等。

  第五条 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并建立发放、查验、存档等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管理联席会议,向参与管理的部门通报登记卡的实施情况,并研究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市所有单位凡对企业的各种收费、赞助、集资、摊派等,必须以有效的文件为依据,开具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凡是没有文件依据的、或是持无效文件作为文件依据的、或是不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的,企业有权拒付。

  第八条 全市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税外负担登记制度,指定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本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的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税外负担登记管理工作,建立起领卡、保存、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企业于每年十二月份,将全年的税外负担登记情况(一式两份)报送物价部门(其中一份经物价部门审核后,退还企业存档),出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乱收费、赞助、集资、摊派有权抵制,并可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条 企业向收费单位所交的收费、赞助、集资、摊派等费用,必须实行登记。审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审计或检查税收时,对未纳入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管理或对未取得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的税外负担,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收费单位持无效的收费依据向企业收费、赞助、集资、摊派的资金,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退还企业或收缴国库;并责成收费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企业所付金额的10%至20%予以赔偿;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在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上登记乱收费、乱摊派的企业和检举揭发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集美、杏林、同安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颁布的《厦门市企业税外负担实行登记制度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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