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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18

执行日期:1998-11-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专户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各市计委(计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后期管理,防范兑付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经全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将《江苏省企业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企业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后期管理,防范企业债券风险,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债券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偿债资金指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后,将本企业部分税后利润和当年折旧等自有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以便按期足额兑付债券本息的资金。

  第三条 偿债资金专户是指发债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存放偿付债券本息资金的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设立专户

  第五条 发债企业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周内开设专户。

  在距偿还日期一年时(即T-12个月),发债企业开始向专户存入资金。经省计经委会人民银行批准,发债企业开始向专户存入资金的时间可以延迟半年,即T-6个月。

  第六条 专户原则上应在基本开户行开设。

  第七条 偿债资金须按期足额存入专户。

  以债券本金为基数,存入专户的资金应达到以下进度:按第五条规定,以T-12个月方式存入的,第1-6个月各存入5%,第7-9个月各存入10%,第10-11个月各存入15%,第12个月存入10%及全部利息。

  按第五条规定,以T-6个月方式存入的,第1-3个月各存入10%,第4-5个月各存入15%,第6个月存入40%及全部利息。

  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经债券审批部门同意,存入专户的资金进度可以作适当调整,但兑付前一个月,存入专户的资金不得低于债券本金的50%.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偿债资金由各级计委会人行共同监管。

  第九条 企业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后,应及时将开户行、帐号、各期存入的金额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偿债资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季末两周内,发行人应将经开户行验证的书面报告报省、市、县级计委、人行。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专户的帐号,每期存入的资金数量,至本期止累计存入的资金数量,对未来期限内及时、足额存入偿债资金的能力判断等。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进度及时将偿债资金足额存入专户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自有资金兑付比例不足80%的发行人,取消其申请发行资格2——3年。

  第十三条 对未能足额兑付债券本息,引发社会不安的发行人,列入债券融资预警企业目录,并取消其申请发债资格3——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第二批企业债券发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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