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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服发[1999]45号

发布日期:1999-3-12

执行日期:1999-3-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 号)及市地税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503号)精神, 现对我市劳服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并作为改制试点的劳服企业,应向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服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改制试点申请书;

  (二)劳服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审批表;(样式附后)

  (三)劳服企业证书副本影印件;

  (四)企业法人执照影印件。

  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在两周内给予答复。对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均很好的企业,将确定为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名单抄送市地税局备案。

  三、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企业改制成功后,应向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再报送以下材料:

  (一)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执照影印件;

  (二)改制后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累计安置人员证明。(安置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累计安置人员系劳服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上述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上述人员的总和。劳服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累计安置比例应达到60%以上,其中改制当年安置比例应达到10%以上。)

  四、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其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企业,由市地税局下发减免税企业名单。企业接到有关通知后,到企业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北京市劳服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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