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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在港设立交通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文单位:证监会

文  号:证监机构字[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3-27

执行日期:1999-3-27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在港成立交通证券有限公司的请示》(交银〔1998〕121号)及交银海外〔1999〕9号和1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所属香港分行通过交通银行(代理人)有限公司和预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港设立交通证券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500万港币,所需资金由你行所属香港分行用自有资金解决,不从境内调拨;该公司外派人员编制为2人。

  三、经审核,张小卫符合任交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资格。

  四、请你行根据《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9号)的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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