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万州府办[2005]51号
发布日期:2005-3-22
执行日期:2005-3-22
生效日期:1900-1-1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已于2005年3月17日万州区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推行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
二、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以区政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参与应诉;
(二)涉及部门重大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三)涉及部门一般案件的,可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出庭应诉;
(四)部门全年应诉在三次以上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1次。
三、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水平,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行政应诉情况。
(一)凡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的区政府部门和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及江南新区管委会应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及判决(裁定)书及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每年12月10日前,凡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区政府部门、各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和江南新区管委会要将全年参与行政诉讼情况专题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部门行政诉讼的指导,发现具有涉及全局性问题的案件,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本通知要求出庭应诉的,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行政机关负责人连续两次不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公务员,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因应诉失职导致败诉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和江南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