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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厅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3-17

执行日期:2005-3-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平安淄博"建设,大力提高保持社会稳定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是基层党委、政府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构,是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能否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对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淄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认真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4]26号),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就是生产力"的思想,切实增强搞好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奋发有为的姿态,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实现"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二、以司法所为依托,大力抓好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为重点的城乡基层调解网络建设

    根据全省"滕州会议"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各区县、高新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司法所为依托,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把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力量统一整合起来,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解中心在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信访、法庭、派出所、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管、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工、青、妇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为龙头,村居(社区)调委会和"十户三员"(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基础,其他调解组织形式为补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体系。加强厂矿、新型经济组织、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的调解网络建设。

    司法所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是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主要依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莱州会议"、"枣庄会议"和"寿光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着眼未来,立足长远,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加大财力、物力投入,配齐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对一时不能配齐配全的,年内一定予以解决,以确保司法所和调解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责权和工作原则

    基本职责:

    1、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2、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3、定期组织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4、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6、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

    7、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8、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9、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对辖区内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基本职权:

    1、案件受理权。调解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的和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不了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2、分流指派权。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并责成其及时化解调处。

    3、调处调度权。调解中心负责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直接进行调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适时参加调处工作。

    4、督查督办权。对调解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解办结并书面报告调处结果,对相关部门调解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中心可派人参与调处。

    5、"一票否决"建议权。对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力而造成矛盾激化、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由调解中心提出建议,经综治部门调查核实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建议权。

    工作原则:

    1、"及时排查、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当前,尤其要重点搞好"有关方面人员"、征地拆迁、拖欠职工工资福利、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农民负担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造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各种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增强工作的超前性,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按照"急事急办一批、防范控制一批、主动化解一批"的要求,列出单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逐一落实领导、部门和单位责任制,限时调处。属于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哪个单位负责解决,不得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和推给党委政府,不得把应由本级处理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一时难以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化解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避免过激行为,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集体到省进京上访事件。

    3、多种手段并用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法律的、思想政治的等各种方式方法,本着便民利民的精神,耐心说服,平等协商,积极化解。特别要发挥好村居(社区)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内部。

    4、法德结合原则。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要结合矛盾纠纷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切实规范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运作机制

    ——完善预警机制。充实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矛盾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

    ——健全联动联调机制。加强与公安"110"、"12348"法律服务专线、信访、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动联调。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要坚持便民原则,及时进行调处。对于复杂矛盾纠纷,要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设置的调解场所采取合议制方式进行调处,增强调处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如需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以取得最佳效果。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在上级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各相关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处工作。

    ——强化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发生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有关方面力量,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因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激化而酿成大的事端。

    ——严格考核奖惩机制。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每年度要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长期打不开局面或工作滞后的,要严肃批评,并帮助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对因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综治机构提出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大力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是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调解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村居(社区)每周、乡镇(街道)每月进行定期排查。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期,及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重点人,要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情况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要定期报告。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没有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可以签发交办单的形式,逐案落实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并明确调处要求、调结时间。——协调会议制度。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与特点,研究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

    ——收案登记制度。对直接受理以及信访、"12348"专线、村居(社区)调委会等部门报告的矛盾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督查督办制度。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认真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及协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并向综治办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写出专门报告。

    各区县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来访接待制度、值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调解人员等级管理制度、调解人员过错追究制度,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思想,把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淄博"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先树优、晋职晋级和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依据。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高度重视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那些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中心来。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调解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道正派、能打硬仗的调解队伍,为确保全市基层基础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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