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 号:长中法[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1-25
执行日期:2005-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规范本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以下简称鉴定、拍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湖南省法院系统对外委托社会机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鉴定、拍卖工作的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摇珠规则:
1、涉案委托鉴定、拍卖社会机构每年度由本院考核审查后重新确定,并对外公布。在公布的名单中采取摇珠的方式产生各专业机构代码序号,该序号为在我院接受委托业务的代码序号。
2、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确定,但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必须在本院入选范围内;协商不成的或申请方提出由法院摇珠确定机构的,采用摇珠确定鉴定机构,并书面通知被申请方。拍卖不适用当事人选择,直接采用摇珠确定委托拍卖机构。
3、本院通过公开摇珠的形式,确定具体标的物鉴定、拍卖的社会机构(特殊情况除外);对委托事项分类摇珠,摇出的号码与入选机构的代码相同的,该机构就为该宗委托标的物的接受委托机构。
4、每个月摇珠2次,时间安排在每个月的10日和25日(遇到节假日则顺延)的上午9时;地点在我院办公楼4楼会议室。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的个案委托,其摇珠时间另行通知;当期没有交付摇珠标的的,则取消该期摇珠。
5、摇珠前由司法技术处将摇珠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摇珠选定机构。由本院纪检监察室、司法技术处各指派1人和案件承办法官组成摇珠小组,具体实施摇珠。摇珠前,由司法技术处督办员公布本期摇珠标的类型和数量、参加摇珠的社会机构以及是否由2家以上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等情况。摇出选定委托的机构后,摇珠小组3名成员和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摇珠结果,再由司法技术处通知被选定的机构代表签名确认,办理接受委托手续。每期摇珠欢迎入选本院的机构代表到现场监督。
6、摇珠选定接受委托的社会机构时,将根据标的物的不同类别,分别在各类的入选社会机构中进行摇珠。
7、委托拍卖标的物原则上由1家拍卖机构进行,但案情重大、时间紧迫等其他原因,法院认为需要由2家以上机构联合进行拍卖的,将依次摇珠确定联合拍卖机构。
8、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已经中签(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视为中签)的机构依序在该类别所有机构中签后再次参加摇珠。各拍卖机构每年度在本院一次接受评估标的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或二次中签标的合计二千万元以上委托的,不再参加本年度的摇珠,但因本院要求停拍的不计入其中。
9、在同一期摇珠中,已经中签的机构不再参加该相同类别的其他标的物的摇珠,不同类别标的物,不作此限制。
10、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司法技术处对每次摇珠过程进行记录,以便查验。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指定鉴定,对指定鉴定机构,经主管院长签字后,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1)对分类入选的鉴定机构只有1家符合专业资质的(例如:文物鉴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2)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本院鉴定人名册中无鉴定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机构的,由司法技术处在本院入围以外的机构中确定;
(4)其他需要指定社会机构的。
12、对当事人认为由摇珠产生的接受委托社会机构有法定需要回避的,确认后将再次根据以上摇珠规则在剩下的机构中产生接受委托机构。
13、对标的物在外地区、外省需要对外委托评估的案件,由司法技术处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当地法院入选的社会机构中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技术处在当地法院入选机构中择优选定3-4家,再从中随机选定接受委托机构。
14、对标的物在外地区、外省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由司法技术处在当地法院入选机构中择优选定3-4家再从中随机选定接受委托机构。
15、对入围的社会机构,如在本年度因违法、违规影响法院公正裁判或在拍卖中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及其他原因受到其主管部门或其资格审批部门的处罚,一经发现,本院立即取消其本年度的参与摇珠资格。
16、接受本院委托的社会机构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委托或不按规定时间到庭质证的,取消或视为自动放弃其本年度的摇珠资格。
17、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委托的适用原有关规定,执行后委托或重新委托的适用本办法。
18、本试行办法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负责解释,纪检监察监督实施。附件:入选2005年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拍卖等社会机构名单(鉴定机构24家,拍卖机构12家)。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