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文 号:琼府法[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11-23
执行日期:2005-11-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保障通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4]3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通信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仲裁法,加强宣传、培训、协调工作
《仲裁法》是一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法律,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是国际通行做法和有效手段,学习并掌握仲裁法,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通信公司、相关企业的领导,要把学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贯彻琼府办[2004]33号文件,当作一件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省内各通信公司、相关企业可以与海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口仲裁委)加强联络和协作,积极做好仲裁法律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
各通信公司、相关企业需要进行仲裁法律培训的,可由海口仲裁委派出仲裁员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免费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推荐、选聘通信专业人士参与仲裁工作
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在通信行业内向海口仲裁委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精通通信知识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在通信监管部门、通信行业协会和通信企业负责人中,向海口仲裁委员会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海口仲裁委聘任。
各通信公司、相关企业应向海口仲裁委秘书处申请成为仲裁联络单位,并可推荐一名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仲裁联络单位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合同的谈判、签订过程中,尽可能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联络员负责与海口仲裁委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工作以及仲裁案件的沟通、信息反馈等工作。海口仲裁委免费为联络单位提供法规资料和合同文本。
三、推广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积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精神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4]3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使用的通信类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进行修订,加入下列仲裁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后,原有的合同示范文本一律废止。
各通信公司及相关企业要对本系统的合同文本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于待签的合同,建议使用规范的行业合同文本(可根据具体内容的需要进行补充或修订),并应争取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为:“提交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对于已经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如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建议补充相应仲裁条款;对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建议协商相应各方争取提交本省仲裁机构——海口仲裁委调解或仲裁解决。
四、建立仲裁协商机制
各通信公司要与海口仲裁委加强联系,建立适应解决通信市场纠纷特点的仲裁协商机制,积极探索依靠仲裁手段解决通信行业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合同纠纷提交有关部门协调的,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应在协调不成时告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协调的经济纠纷,各方已达成解决意向或协议的,可在当事人签署的会议纪要或协议中设定仲裁条款;不能及时解决的,可引导其到海口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
(三)凡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凡能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都要积极做好引导工作,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四)各市、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应积极鼓励企业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海口仲裁委员会将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要建立通信系统合同纠纷仲裁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适应我省通信系统合同纠纷仲裁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解决通信市场纠纷特点的仲裁磋商机制,研究重大通信合同纠纷,总结经验,为通信合同纠纷仲裁提供政策法规适用的帮助;协助海口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进行通信知识培训工作,沟通通信系统仲裁案件情况,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统一规范本省通信系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文本等。各市、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通信系统推行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要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进度,通报工作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工作顺利进行。凡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口仲裁委员会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