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7-13

执行日期:2005-7-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十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舟山仲裁委员会坚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质量、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依法仲裁各类经济、民事案件,为政府排忧,为当事人解难,有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仲裁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意识

  仲裁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纠纷行政仲裁制度的重大改革。大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同时,由于仲裁具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密等一系列优势,仲裁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逐步把选择和支持仲裁作为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二、依法修订格式合同,规范仲裁条款

  规范仲裁条款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工商、法制等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要求,在今年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规范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提交舟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从上述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

  三、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确保仲裁法的贯彻落实,是各部门、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市经贸、科技、国土、城建、交通、海洋渔业、卫生、港务、金融以及公安交警等部门在组织实施仲裁法工作中,要从规范仲裁条款,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合同文本入手,指导所属单位正确贯彻落实好仲裁法律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仲裁队伍建设

  舟山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仲裁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合理布局,积极争取在有关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仲裁机构建设,在办公条件以及人、财、物等各方面尽量给予支持。同时,舟山仲裁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仲裁员队伍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培训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我市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