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5-12
执行日期:2006-5-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协调有关行政案件、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进行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和备案等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协助办理或者协调应诉的有关事项。
四、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