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宿迁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宿政办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5-10
执行日期:2006-5-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工作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