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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常政办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2006-5-8

执行日期:2006-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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